下列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也不得作為自理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
(一)危險品
1、爆炸品,例如煙花、鞭炮、彈藥等,但子彈除外;
2、氣體,包括易燃氣體、非易燃無毒氣體、有毒氣體,例如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
3、易燃液體,例如酒精、油漆、橡膠水等;
4、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例如鎂粉、白磷、黃磷等;
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例如煙霧劑、漂白粉、雙氧水等;
6、毒性物質和傳染性物質,例如生漆、有毒農藥、海洛因、疫苗等;
7、放射性物質,例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學試劑等;
8、腐蝕性物質,例如酸、堿、濕電池、水銀等;
9、磁性物質;
10、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類似性質的物質;
11、容易污損飛機的物品;
12、鋰含量>2克的鋰金屬電池或額定能量值>160WH(瓦特小時)的鋰離子電池。
13、桂林航空規定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其他危險物品。
(二)槍支,含各種類型仿真玩具槍、槍型打火機及其他各種類型帶有攻擊性的武器,但體育運動用器械除外。
(三)軍械、警械,例如電警棍、電擊器等。
(四)管制刀具,指匕首、刺刀、三棱刀(包括機械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動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但少數民族刀具除外。
(五)活體動物,但導盲犬、助聽犬、寵物除外。
(六)國家規定的其它禁運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在托運行李中夾帶,對托運行李中放置或夾帶下述物品的遺失和損壞,桂林航空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責任:
(一)重要文件和資料;
(二)藥品;樣品;
(三)包括但不限于貨幣、匯票等有價證券;
(四)珠寶、貴重金屬(金、銀等)及其制品,貴重物品;
(五)古玩字畫;
(六)易碎和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
(七)個人自用內含鋰金屬電池或鋰離子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設備(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超過2 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
(八)電子數碼產品(包括但不限各種相機、筆記本、手機、攝像機、MP3\MP4\DVD 等小型電子產品);
(九)旅行證件;
(十)其它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的物品,在符合桂林航空關于行李重量、體積限制的情況下,可作為自理行李或免費隨身攜帶物品,由旅客帶入客艙并自行保管。
桂林航空對運輸下列物品有嚴格的數量限制和包裝要求,只有在符合桂林航空運輸條件的情況下,并經桂林航空同意,方可接受運輸:
(一)精密儀器、電器等類物品,應作為貨物托運,如按托運行李運輸,必須有符合桂林航空要求及該類物品應有妥善包裝,并且此類物品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按逾重行李費收取運費。
(二)體育運動用器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彈藥,必須出具槍支運輸許可證或者國家體育行政部門的許可證明作為托運行李運輸,槍支必須卸下子彈和扣上保險并妥善包裝。
(三)小動物、導盲犬和助聽犬等工作犬。
(四)外交信袋,機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電動輪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剪刀、鐮刀、演出用刀、劍、矛,古董或者作為旅游紀念品的刀、劍以及鋼銼、斧子、短棍、錘子等,不能隨身攜帶,應放入托運行李內運輸。
(七)干冰、液態物品(包括酒類物品及含有酒精的飲料等)、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煙具、藥品、化妝品等。液態物品的容積、容量應符合政府當局、桂林航空及有關承運人、機場的限制要求,酒類物品含有酒精的飲料不得隨身攜帶須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八)額定能量值超過100Wh 但不超過160Wh 的鋰電池。
(九)醫療所需的氣態氧或者空氣小型鋼瓶;旅客穿在身上供操作機械肢體用的小型二氧化碳氣瓶;含有碳氫化合物的催化卷發器,每個旅客不能超過一個。
(一)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二)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 毫升,并應置于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三)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于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并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方可攜帶;
(四)旅客攜帶的嬰兒奶粉/牛奶/母乳等液態制品(需有嬰兒隨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態藥品(憑醫生處方或者醫院證明,在藥店購買的除外),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可適量隨身攜帶。
(五)在中國境內乘坐民航班機,酒類物品不得隨身攜帶,但可作為托運行李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屬于危險品的酒類運輸應按照危險品運輸規定辦理。
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2、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5、行李包裝內不能用鋸末、谷殼、草屑等作襯墊物;
6、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7、帶有危險品標記、標簽的包裝件一般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如包裝了行李,必須將該包裝件上的危險品標記、標簽去掉或覆蓋。
(一)資料箱;
(二)照相機或望遠鏡;
(三)外衣或衣袋;
(四)袖珍書籍或手包;
(五)可折疊式行李車;
(六)尿布;嬰兒及兒童類用品;全折疊式嬰兒車;
(七)閱讀材料;
(八)雨傘或拐杖;
(九)筆記本電腦;
(十)金銀首飾、珠寶、有價票證、證券等。
(一)鋰電池攜帶規定
可攜帶的鋰電池
可以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含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手表等個人自用便攜式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機。
一般來講,手機的鋰電池額定能量多在3~10Wh;單反照相機鋰電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攜式攝像機的鋰電池能量多在20-40Wh;筆記本電腦的鋰電池能量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機、常用便攜式攝像機、單反照相機以及絕大多數手提電腦等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通常不會超過100Wh的限制。
限制攜帶的鋰電池
經航空公司批準,可以攜帶含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
旅客攜帶鋰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鋰電池的便攜式醫療電子裝置的,必須依照相關規定和要求攜帶并經航空公司批準。
禁止攜帶的鋰電池
禁止攜帶或托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
備用鋰電池的保護措施:
1、必須采取措施(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防止設備意外啟動并保護設備不受損壞;
2、設備必須完全關閉(非睡眠或者休眠模式)。
(二)充電寶攜帶規定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2、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3、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4、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5、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鋰電池、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鋰電池、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鋰電池、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鋰電池、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鋰電池、充電寶上。
2、如果鋰電池、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例如:鋰電池、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附圖1:攜帶鋰電池乘機須知